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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学考试跨省考试成绩转移办法-自考
来源:武汉科技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23 查看:240次
为方便考生办理跨省市考试成绩转-移,简化操作手续,我市自考办于2006年9月1日开始使用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上办理考试成绩转移。凡由外省市转入本市或由本市转往外省市的考生须通过招考咨询网站www.zhaokao.net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2006年8月1日以后收到的外省市转入的考试成绩和2006年9月1日以后申请转往外省市的考试成绩(中英合作开考商务、金融管理专业除外),均采用本办法办理。规定之外的跨省市考试成绩转移仍采用原有办法办理。
二、办理时间
每次考试报名报考期间。
三、具体办法
1.考试成绩转入本市
(1)外省市转入考试成绩到达后,市自考办负责录入考生的基本信息及成绩信息并网上公布。
(2)考生取得天津市高等教自学考试准考证后,进入系统查询转入的考试成绩是否到达。如已到达,考生须按本市开考计划选择对应课程,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3)市自考办整理申请数据,对考生选择的对应课程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完毕将合格成绩转入合格成绩库,同时向考生公布审核结果;打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县转入档案名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成绩通知单》,并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考专用章。
(4)区县自考办按规定时间领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县转入档案名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成绩通知单》,并将其中《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成绩通知单》并入考生本市档案留存。
(5)经审核合格的课程,考生可到系统中的成绩档案中进行查询。
(6)区县自考办负责为上网有困难的考生提供必要的网络环境和操作指导。
2.考试成绩转往外省市
(1)考生进入系统后,核实本人考试成绩信息,提交转出申请。
(2)区县自考办负责为上网有困难的考生提供必要的网络环境和操作指导。
(3)市自考办整理数据,打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考专用章,一份留市考办存档,一份以机要的形式寄往转入省市自考办。
四、收费
按津价费[2001]244号文件规定,考试成绩转往外省市的考生需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次,机要邮寄费20元/次;考试成绩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需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科。所有收费均采用网上缴费方式。
五、此前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转移工作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一、适用范围
凡2006年8月1日以后收到的外省市转入的考试成绩和2006年9月1日以后申请转往外省市的考试成绩(中英合作开考商务、金融管理专业除外),均采用本办法办理。规定之外的跨省市考试成绩转移仍采用原有办法办理。
二、办理时间
每次考试报名报考期间。
三、具体办法
1.考试成绩转入本市
(1)外省市转入考试成绩到达后,市自考办负责录入考生的基本信息及成绩信息并网上公布。
(2)考生取得天津市高等教自学考试准考证后,进入系统查询转入的考试成绩是否到达。如已到达,考生须按本市开考计划选择对应课程,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3)市自考办整理申请数据,对考生选择的对应课程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完毕将合格成绩转入合格成绩库,同时向考生公布审核结果;打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县转入档案名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成绩通知单》,并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考专用章。
(4)区县自考办按规定时间领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县转入档案名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成绩通知单》,并将其中《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成绩通知单》并入考生本市档案留存。
(5)经审核合格的课程,考生可到系统中的成绩档案中进行查询。
(6)区县自考办负责为上网有困难的考生提供必要的网络环境和操作指导。
2.考试成绩转往外省市
(1)考生进入系统后,核实本人考试成绩信息,提交转出申请。
(2)区县自考办负责为上网有困难的考生提供必要的网络环境和操作指导。
(3)市自考办整理数据,打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考专用章,一份留市考办存档,一份以机要的形式寄往转入省市自考办。
四、收费
按津价费[2001]244号文件规定,考试成绩转往外省市的考生需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次,机要邮寄费20元/次;考试成绩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需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科。所有收费均采用网上缴费方式。
五、此前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转移工作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