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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考考籍管理规定-自考

来自:武汉科技大学自考网   2011-02-24    浏览147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 确保考试质量 ,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 省考委 ")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自考办 ")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教育部自考办 ")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 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 格式如下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

  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 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 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量按有关规定报名考 试。

  十三、报名结束后 , 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 ( 区〉随 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 , 地 ( 市 ) 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 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的教密字 [001] 的有关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 ) 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自考办负责印制。

  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印 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 , 须用密码传真向 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十七、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省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 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 固保〈 1990 〉第 83 号〕的有关规 定 , 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 , 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 证》 ,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 , 并将保 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p#分页标题#e#

  (二)保密印刷厂白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 中 , 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 , 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 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人员应全部 入闸 , 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入闱期间 , 严禁将各种无线 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 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 , 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 和评分标准的交叉 , 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 , 严禁销毁 , 待印刷全部结束后 , 由省自考办监印人员监 督 , 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 , 采取安全措施 , 妥善 处理。

  (四)省自考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 并派专人监 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 量要准确 , 密封牢固 , 封章耍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 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 , 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 , 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运抵试卷保密室时 , 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 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 , 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二十、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各级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 , 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 , 备有防火器材。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地(市) 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远交通极不便地区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间的 , 应 由省自考办审批,并要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试卷运送必须由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 , 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 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 , 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实施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 革作到严密、严格、严肃。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 , 各省自考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 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十二、地〈市〉为考区 , 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 , 考点 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 , 考生过于集中 的地区 , 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 , 由县 ( 区〉级政府 提出申请并报省自考办批准。

  二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 ,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 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 副主任若干 , 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 任 , 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 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白考办 备案。

  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 , 经省自考办批准后 , 必须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 ,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

  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 , 副主任 -3 至二人。考点 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考办备案。考点主任 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 , 以保证 考试正常实施。 #p#分页标题#e#

  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 , 并设置明显 的警戒线 , 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 考场 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 , 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 J 考生座位 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 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 , 考场外设 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 , 作风正 派 , 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办学、办班工 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 , 不停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 办备案。

  三十二、省自考办要加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 监考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 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 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 监考人员要严 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 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 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三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 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 守《考生守则》 ( 见附件一 ) 。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 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四、考试结束后 , 地 ( 市 ) 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 点全部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 , 并迅速送省自考办指定 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 运送与保密所规定条款执行 , 确保安全。统一评阁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三十五、考试期间 , 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 , 值班 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 积舞弊等重要情况 , 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自考办。

  三十六、考试期间省自考办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 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 , 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三十七、各省自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 检查工作 , 并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 , 省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 , 芥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保密局报告 : 如尚未破案 , 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 : 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 育部自考办宣布无效。

  三十九、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 拖延开考时间的 , 必须经省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四十、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 , 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 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 组 , 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 , 省自考办派人参加。各课程评卷 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 , 以 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 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 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 作。

  四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 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考办的职责 ,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 考办运送答卷 , 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 , 履行严格的答 卷交接手续 , 确保答卷安全。

  四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 , 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 , 且要昼夜值班 , 值班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 ,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 , 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 《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 , 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 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 , 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 管。 #p#分页标题#e#

  四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 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 , 倒装等现象 , 应 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四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 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 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评卷注意事项》

  四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 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 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 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 评分细则应报省自考办 备案。

  五十、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 , 应由承担 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 ,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全国统考课程 , 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 ( 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 , 省自考办要及时按 有关规定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 , 要 详细记录 , 报省自考办迅速查处 , 省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 部自考办。

  五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 格 ,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 , 应加盖" 不及格 " 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 , 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 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 , 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 " 分数复核变更章 " 。

  五十四、省自考办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 , 检查验收应 在试卷密封情况下进行 , 质量检查结果应作出报告。

  五十五、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 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 , 所评试 卷经省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 , 或能积极发现雷同 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 对边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 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 , 由省自考办视情节轻 重 , 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 措施 , 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六、评卷结束后 , 由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 《课程合格证》; 成绩不合格者 , 不进行补考 , 可参加下一 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 , 实施计算机管 理。

  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五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 , 跨考其它 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 理新的准考证 , 只填写《报考课程卡》 , 即可参加另一专业 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 码下 , 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考者 ,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六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 , 可免考有效期 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 业中的课程。

  六十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 以上 ( 含专科〉的毕业生 ( 及肆业生、退学生 ), 可免考有 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 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 , 需提供国家承认 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 , 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六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 合格成绩、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 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 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十五、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 , 应置备毕业生名 册 ( 后附《考生登记表》 ) , 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十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 ,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 责 , 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p#分页标题#e#

  六十七、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 , 建立严格的保管制 度。毕业资格审核时 , 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与 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符。

  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 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经思想品德鉴定 合格 , 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 者 , 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 制的毕业证书。

  六十九、省自考办要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 ,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

  七十、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授予学士 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十二、各省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 建立国家与省、省与地 ( 市 ) 生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

  七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 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 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十四、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 格的管理制度 , 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 , 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 改 , 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七十五、省自考办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 时间为: 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 密 , 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 , 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 , 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七十六、省自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分数 , 任何单位和个 人末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 , 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七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 , 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 。

  七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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