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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自考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自考
来源:武汉科技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2-25 查看:216次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黑龙江省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技校、职工中专、职高)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发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专业调整后的课程设置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及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五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或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公共政治课。
第六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第七条:报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技校、职工中专、职高等)毕业证书者,参加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中专公共课:政治、语文、数学。)
2、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除可免考公共课外,亦可以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3、凡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以上单科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凡取得自学教育财经类各专业政治经济学单科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本科(段)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