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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考学位申请完全指南
来源:武汉科技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09-09-27 查看:547次
湖北省自考学位申请完全指南
湖北省自考学位授予条件
一、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自学考试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
三、非英语专业自考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四、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湖北省自考学位学位申请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的,于发毕业证的同时向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
2、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证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评定,确认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地市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士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院校。
4、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院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同时向主考院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6、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7、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轩昂管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反、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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